2003年至2012年期间,陈贤明利用担任县公管所运输管理股股长、副所长负责、分管道路客货运输、审批办证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车辆营运证办理、车辆年检年审、交通物流业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审核过程中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岱山县飞宇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老板陈××、浙江英之杰国际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潘××、浙江盛翔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赵××等人送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580元。2012年9月27日,陈贤明被岱山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现陈贤明已分别被岱山县纪委、岱山县监察局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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