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镇海区检警联合推9项措施 规范办案人员刑事取证行为
资料来源: 日期:2010-07-07 09:07 浏览量: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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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浙江7月5日电(记者曾祥生 通讯员镇检 金霖萍)近日,浙江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和宁波港公安局联合颁发文件,从九个方面规范办案人员的刑事取证行为。据悉,这是我国地方出台的第一个刑事取证规范化细则。 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中央确定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继赵作海案引发全国关注后,5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标准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部新规,对刑事案件的证据规范提出了更高要求,目标直指预防冤假错案。 在新规规定的基本原则、主要规范等基础上,此次镇海区出台的《关于规范刑事取证的九项措施》,进一步规范了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工作,具有很强的务实性和可操作性。据了解,镇海区检察院早在2008年就开始了针对规范刑事证据的调研,把近三年来审查批捕案件和侦查监督活动中发现的一系列证据问题分成9类,包括侦查笔录客观性、全面性、抗辩性和侦查笔录关键点问题,现场勘查的重点性、及时性问题,侦查活动的民生性问题,伤害案件的取证措施问题,侦查取证的及时性问题等。 调研发现,目前的侦查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轻信供述、不信辩解”的非正常状态,而这往往是制造冤假错案的“头号杀手”。一些办案人员往往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与认罪态度划等号,甚至将其作为从严打击的理由。有的讯问笔录中虽记载有犯罪嫌疑人的辩解,但侦查人员对辩解不予调查、核实,就主观认为是犯罪嫌疑人的狡辩,予以直接否认,而当讯问笔录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宣读及质证时,被告人再次提出辩解,公诉人就会处于被动局面,不能进行有效抗辩。 调研还发现,很多侵财型案件的办案人员往往存在“重破案轻追赃”的观念,缺少对被害人的反馈程序。很多被害人在报案并陈述一次被害经历后,就基本被刑事诉讼的后续程序“遗忘”,他们对于犯罪嫌疑人受到怎样的惩罚、赃物是否追回、损失如何弥补等问题一无所知,导致绝大多数被害人对侦查机关评价很低,有些甚至拒绝报案、拒绝提供证言。例如在部分飞车抢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落网后供认了多次犯罪事实,但其中多笔犯罪行为无法找到被害人,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定案,或只能对犯罪嫌疑人降格、从轻处理。 针对调研发现的9类问题,镇海区检察院邀请宁波大学、浙江万里学院的专家教授进行了分析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9项刑事取证的改进措施,包括增强侦查笔录的抗辩性措施、侦查活动的民生性措施等等。 “目前,公安、检察机关已对这些实践性措施展开全面培训,已有多位公安民警被选派到检察院公诉科、侦查监督科学习培训证据规则和规范化办案,进一步加强检警之间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协作,确保刑事案件质量,从而推进中央关于提高执法机关社会管理创新能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等重点工作的落实。”调研组组长、镇海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陈然如是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