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计局与县检察院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协作机制
资料来源: 县审计局 日期:2016-07-11 12:07 浏览量:2084
近期,县审计局与县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该《意见》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将《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及有关证据移送给县检察院。每月集中移送一次,有紧急情况的,及时沟通移送。有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发生变化的,县检察院应及时通知县审计局。县检察院接到县审计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后,应及时审查,在一个月内将是否立案的决定通报县审计局。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当将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审计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检察机关通报处理结果。
同时,《意见》还明确了不定期举行联席会议、专业科室专人负责具体联系日常事宜等工作机制。
该《意见》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贪污贿赂、渎职和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应当将《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书》及有关证据移送给县检察院。每月集中移送一次,有紧急情况的,及时沟通移送。有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发生变化的,县检察院应及时通知县审计局。县检察院接到县审计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后,应及时审查,在一个月内将是否立案的决定通报县审计局。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审计监督范围的,应当将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审计机关处理。审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检察机关通报处理结果。
同时,《意见》还明确了不定期举行联席会议、专业科室专人负责具体联系日常事宜等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