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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建立七项制度做好信访问题的预防工作

资料来源:      日期:2009-05-18 08:05     浏览量:3669

为强化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的全局意识、质量意识、信访意识,努力在执法办案首要环节化解信访苗头,解决信访诉求,近日,县检察院建立了七项工作制度,以减少和预防信访问题。

一是内部信息互通交流制度。加强控申部门与各办案部门的联系,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控申部门主动了解案件办理有关情况,各办案部门及时将收集到的有关信访信息及发现的各类案件线索移送至控申部门统一受理。

二是案情通报制度。业务部门拟对案件作不捕、不诉及对案件作不立案或撤案决定的,案件承办人应事先将有关案件情况及拟作决定的实施和法律依据以书面形式向控申部门通报。

三是信访风险评估制度。承办人员对案件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据法律、政策和具体案情,结合案件受害人、举报人的态度,充分考虑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对案件可能引发的信访风险进行风险评估,并填写评估意见,移送控申部门。

四是防范措施分析研判制度。控申部门应通过审查案件通报材料及风险评估意见、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列席科室案件讨论等途径,对案件的信访风险进行再预测,并分析研判防范措施和化解风险意见,形成书面建议报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五是联合化解矛盾纠纷制度。对确实存在信访问题的案件,办案部门在作出决定前耐心听取举报人、被害人等案件当事人的意见,控申部门积极配合做好结案前的沟通联系、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联合化解矛盾纠纷。

六是人民监督员适时介入制度。经分析评估,认为息诉息访难度较大、可能造成去省进京访或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案件,邀请人民监督员适时介入,听取他们对化解信访风险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邀请他们参与答复息诉工作,并给予协助和监督。

七是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办案部门结案前未进行信访风险评估、控申部门未及时提前介入等不负责行为,造成工作失误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起矛盾激化、事态扩大,引发赴省赴京访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