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全面禁止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
资料来源: 日期:2013-02-04 09:02 浏览量:2212
自2013年1月起,县教育局全面执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禁止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端正教育行风。
明确全县范围内的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科教研部门)在职在编教师,利用假期、公休日和课余时间,对以中小学(含幼儿园)学生为对象,以学科(含音、体、美等)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有偿服务行为(包括接受学生或学生家长支付的现金、有价证券等),均视为有偿家教。
明确在职教师有下列5类行为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的应当被视为从事有偿家教: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含车库、车棚)等场所进行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在校内举办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举办从事学科类补习活动;利用工作之便,在教师之间相互介绍有偿家教生源,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加各种辅导、补习,为社会培训机构补习班介绍生源;为托管服务机构提供生源,或参与管理,为学生辅导、补习;未经学校批准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擅自在校外办学机构兼职、兼课。
明确在职教师违反规定从事有偿家教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清退违规所得,取消参加各类评优评先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晋升高一级职称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根据情节轻重和社会负面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低聘或缓聘,直至解聘、辞退处理。对各类骨干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建议取消相应称号;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家教的,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学校因管理不力学年度内有发生偿家教2起及以下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3起及以上的,取消学校及学校主要负责人评优、评先资格;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的责任,直至免去相关负责人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