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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资料来源:      日期:2016-03-30 05:03     浏览量:40355

中共岱山县委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委所属各党委、党组:

《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岱山县委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

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规范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市委办关于印发〈县(区)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纪委书记提名人选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注重从具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第三条  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等有关方面,掌握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第四条  乡镇纪委书记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第五条  乡镇纪委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提出人选。县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乡镇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乡镇纪委书记初步意向性人选,与县委组织部沟通后形成提名人选.

(二)县委组织部就提名人选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听取意见,形成工作方案。

(三)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提名人选属于提拔任用或转任重要岗位的,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平职交流的视情进行适当了解考察。民主推荐结果由考察组分别向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汇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综合考虑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共同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分别向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

第六条  乡镇纪委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提出人选,并听取乡镇党委意见。县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乡镇纪检监察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乡镇纪委副书记初步意向性人选,与县委组织部沟通后形成提名人选,并听取乡镇党委意见。

(二)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乡镇党委配合。提名人选属于提拔任用或转任重要岗位的,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民主推荐结果由考察组分别向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汇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综合考虑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共同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分别向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

第七条  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任免程序。根据考察情况,县纪委研究提出任用建议,向县委报送请示,由县委组织部按照干部任免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换届时的乡镇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的精神,规范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的提名和考察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参照《市委办关于印发〈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提名考察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提名人选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基本条件和资格,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可以从纪检监察系统内和纪检监察系统外提名,注重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

第三条  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等有关方面,掌握派驻纪检组组长备用人选,为提名提供人员储备。

第四条  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一般应当交流任职。

第五条  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的提名和考察以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为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提出人选。县纪委根据工作需要和派驻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派驻纪检组组长初步意向性人选,与县委组织部沟通后形成提名人选。

(二)县委组织部就提名人选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听取意见,形成工作方案。

(三)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考察。提名人选属于提拔任用的,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民主推荐和考察,平职交流的视情进行适当了解考察。民主推荐结果由考察组分别向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汇报。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综合考虑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共同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分别向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

第六条  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组长的任免程序。根据考察情况,县纪委研究提出任用建议,向县委报送请示,由县委组织部按照干部任免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县直属机关纪工委书记及派驻纪检组副科级副组长的提名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会同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