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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资料来源:      日期:2016-05-01 05:05     浏览量:38818

中共岱山县委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岱山县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乡镇党委政府、县属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岱山县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岱山县委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

 

岱山县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有效实施国家战略,大力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允许试错的良好环境,促进新区主战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省委《关于激励干部干事创业治理为官不为的若干意见》、《舟山市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原则

容错免责,是指单位或机关工作人员在干净高效干事、履职担当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本应给予问责追究,但因达到“敢闯敢冒、先行先试”要求,应获得责任豁免,可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建立和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支持实干,鼓励创新。积极倡导“敢闯敢冒、先行先试”的工作理念,以宽阔的胸襟和坚定的态度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大胆试、放心闯,着力营造“崇尚实干、争创佳绩”的氛围,不断提升创业创新的胆气、敢作敢为的锐气和走在前列的豪气。

(二)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正确认识改革创新过程中工作失误和个人腐败行为的本质区别,既推动落实责任,又保护和调动广大机关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准确把握,宽容失误。积极关注机关工作人员改革创新的进程,准确把握期间出现失误的程度,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因缺乏经验出现一般性偏差和失误的,帮助总结教训;对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过失违规情节较轻的,或对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影响而发生错误的,视情从轻、减轻处理或免予处理。

(四)客观公正,注重效果。在处理党员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规定为准绳,全面了解问题发生的缘由,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准确认定责任,做到客观公正,力求最佳效果。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适用本办法。

三、容错免责的情形

对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勇于担当、敢于作为、积极改革创新,且不为自己、他人和单位谋取私利,但客观上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尚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适用容错免责处理:

(一)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主动改革创新、攻坚克难,有利于新区跨越发展大局的;

(二)创造性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精神的;

(三)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并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的;

(四)主动参与突发事件处置,为尽力减少损失,采取非常规措施的;

(五)主动承担急难险重工作任务,积极破解要素保障瓶颈的;

(六)在加快新区跨越发展、改革创新过程中因受客观因素影响或缺乏经验造成工作过失的;

(七)在新闻发布或接受媒体采访时,主观上非故意而造成较小范围影响的;

(八)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四、认定免予追责的程序

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容错免责情形,可向纪检监察组织提出免责申请,纪检监察组织要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政策规定,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核实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必要时,纪检监察组织也可主动启动免责程序。

五、适用免予追责的范围

经确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可在以下七个方面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责:

(一)免予或减轻作风和效能问责;

(二)在评优评先和职称评定中不作负面评价;

(三)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中不作为降薪降职降级的依据;

(四)在机关工作人员提拔任用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

(五)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酌情减少扣分、免于扣分及一票否决;

(六)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减少或免于扣分;

(七)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六、严明容错免责纪律

机关工作人员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必须强化底线思维,在敢作敢为中不触底线、不越红线。坚决反对和防止激励变纵容、保护变庇护。严禁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着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七、其他

(一)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