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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办法(试行)

资料来源:      日期:2015-02-15 05:02     浏览量:38650

中共岱山县委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岱山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乡镇党委政府、县属各单位:

现将《岱山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岱山县委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7日

 

岱山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机制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作风状况,引导各级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形象,实现以优良党风凝聚党心民心、带动政风民风,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委的有关精神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评价。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它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的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开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与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相结合,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作风状况作出客观分析和评价。

(二)将组织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以人民满意为主要评价标准,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

(三)将工作业绩与作风状况相结合,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为重点,既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有关作风建设工作部署的执行力,又客观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的表现。

第四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工作由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各级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宣传等部门根据职责承担相关工作任务。

第五条  领导班子作风状况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作风建设的主体责任,抓所属或分管地区、部门和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

(二)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部署的作风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市委“25条办法”、县委“23条办法”,坚决反对“四风”,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四)作风建设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思想作风,重点是领导干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顾全大局、令行禁止的情况;

(二)学风,重点是领导干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知行合一、讲求实效的情况;

(三)工作作风,重点是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省“28条办法”、“六个严禁”、市委“25条办法”、县委“23条办法”,反对“四风”,心系群众、真抓实干的情况;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的情况;

(四)领导作风,重点是领导干部坚持民主集中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扬民主、团结共事的情况;

(五)生活作风,重点是领导干部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生活正派、情趣健康,遵守各项工作生活待遇标准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班子作风状况评价工作与一年一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工作同步组织实施,领导班子的作风状况,应当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班子在对照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时,必须有作风建设评价的内容。

对领导班子作风状况的评价结果要向被评价的领导班子反馈。被评价的领导班子要针对反馈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结果。

第八条  领导干部个人作风状况评价工作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对照作风状况评价内容进行自查,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报告。

第九条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和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结果运用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要定期通报评价结果,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要体现奖优罚劣原则,对作风状况好、群众满意度高的给予表彰和肯定;对作风状况差、群众不满意的,应视情给予提醒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可进行组织处理;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各乡镇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