缙云:监检协作纠偏"案中案"
“陆某某案是近年来我院抗诉成功的案例之一。”“该案对于持续放大行贿受贿一起查综合效应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查处了陆某某的行贿罪,对其行贿所得不正当利益也给予了处置。”日前,缙云县纪委监委联合县检察院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监检协作”开展研讨交流。
陆某某行贿案要从另一起案件说起。缙云县纪委监委在办理原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王某案件中,发现陆某某曾为了找立功线索向王某行贿20万元。而陆某某之所以行贿,是为了“将功补过”“戴罪立功”,减轻其因受贿罪而即将判处的刑罚,最终陆某某当年的受贿罪一案也确因其具有立功表现而免于刑事处罚。
“如果陆某某行贿行为属实,那6年前他受贿罪一案则可能存在‘漏罪’、量刑畸轻等问题。”缙云县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施昕予说。
得知这一情况后,缙云县纪委监委第一时间启动“监检协作”工作机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遂向原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了解详情、调取原案卷宗材料,发现原案关于陆某某如何得知立功线索的证据比较单薄。同时,该县纪委监委办案人员深入调查取证,通过相关人员的证言及通话记录等书证,初步证实了陆某某贿买立功线索的事实经过。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商讨后,初步判断陆某某系“假立功”,于是,检察机关对陆某某受贿案提出抗诉,监察机关对陆某某行贿案开展全面深入调查。
在两家单位的协作配合下,最终缙云县人民法院以陆某某犯受贿罪作出再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以行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为了减轻罪责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真是病急乱投医!”陆某某后悔道。
近年来,缙云县深化“监检协作”工作机制,通过建立线索移送反馈、联合监督调查、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配合等协作机制,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有效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质效。
在案件审理阶段,该县纪委监委审理室通过召开“研讨会”“评析会”等形式加强审理中的合作、沟通,就犯罪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重大问题,提前会商讨论,夯实案件事实、证据基础,消除案件隐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县纪委监委审理室建立健全随案跟踪机制,积极配合做好证据补强等工作,庭前消除控辩争议,同时加强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实现职务犯罪案件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打下坚实基础。
“监检协作,既是在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建立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也是一体推进‘三不腐’的生动实践。”缙云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说,“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同配合,发挥集成作战优势,攥指成拳,合力致远,做通做实案件查办的‘通篇文章’。”

